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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评析|妨害证据保全将承担不利后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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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|
证据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,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,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。一方当事人阻碍或抗拒证据保全的,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,是一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。
供稿:阮辰、杨宇宙编辑:阮辰、杨宇宙
裁判文书请戳
(2021)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【案情摘要】
达索公司是全球领先的3D设计软件开发及销售商,系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。应达索公司申请,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到海天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。在证据保全过程中,海天公司阻挠技术专家查看电脑,并且拆除电脑主机。经释明后,海天公司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取证工作。经法院现场清点,海天公司办公室共有77台电脑,其中有33台电脑的主机被拆除。法院从现场未被拆除的44台电脑中随机抽查了4台,发现有1台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。达索公司以海天公司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。
【裁判要点】
海天公司未经许可,复制了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,构成侵权。海天公司擅自将33台电脑的主机拆除,致使法院无法保全证据,故应当认定这33台电脑中均安装了涉案软件。对未被拆除的44台电脑,可以按照1/4的比例确定安装侵权软件的电脑数量为11台。法院按照安装侵权软件电脑的数量44台,判决海天公司赔偿18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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